焦作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焦作市民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地方民间文艺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民间文艺家联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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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焦作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焦作市民协),英文名称为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 of Jiaozuo City。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地方民间文艺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民间文艺家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带领焦作市民间文艺工作者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努力培育民间文艺品牌,用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行动,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焦作市民间文艺事业、打造中原经济区转型示范市、实现焦作梦的战略目标提供精神支撑、文化支持。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焦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焦作市文联),本会加入焦作市文联、河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分别为其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焦作市民政局,并接受焦作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焦作市太行中路5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按照民间文艺的特点,积极开拓地方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俗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并接受焦作市文联、河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委托和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坚持以“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为工作方针,发挥本团体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广大民间文艺家服务,为各县区民间文艺家协会服务,为繁荣我市民间文艺事业服务。努力将本会办成“民间文艺家之家”;
       (三)根据民间文艺学科的要求和忠实纪录、慎重整理的原则,做好规划、组织和指导我市民间文艺的调查、采录和资料整理与保存工作;
       (四)沿着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民间文艺学的道路,规划、组织民间文艺理论的研究,积极开展民间文艺理论的研讨和评论活动。加强对内对外的民间文艺学术活动;
       (五)积极协同各大专院校、文化机构和企业文化团体等,培养和发展民间文艺队伍,有计划地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开展民间文艺各种门类的活动,大力培养各种门类的民间文艺家;
       (六)做好民间文艺作品的编辑、出版工作,给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提供发表作品的园地;组织民间文艺创作,力争多出精品、出人才;编辑出版学术研究资料;举办民间文艺评奖活动;组织信息交流;
      (七)组织民间文艺展览、表演和比赛活动;拓展民俗和民间工艺美术等多方面的工作;做好评选“民间工艺美术家(大师)”资格评定及命名“民间文艺之乡(村)”、 “民间艺术传承基地”等工作,逐步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兴办有利于民间文艺发展的各种事业和政策允许的经济实体,努力争取创收;推动全市民间文化产业发展;积极关心会员的权益;
       (八)组织会员搜集、整理、抢救、挖掘我省特别是我市的民间文艺,保护和抢救民间文化遗产,努力实施“焦作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
      (九)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走向民间,开展采风及创作活动,繁荣我市民间文艺,不断提高民间文艺作品的思想及艺术水平;
      (十)积极促进和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民间文艺团体及民间文艺家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民间文学艺术,推进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为世界和平,为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或出版过一定数量的作品、理论批评、研究着作者;参加市级以上展览并获奖者;从事民间搜集整理、表演、翻译、编辑、教学和组织工作有显着成绩者;着名的民间歌手、故事讲述家及民间工艺美术家;
      (四)参加协会活动,自愿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本人提交入会申请,由各县市区民协(或文联)推荐或由本会会员2人介绍;  
       (二)经本会主席团讨论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三)本市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河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兄弟省市会员移居本市者,经办理手续可由原籍转入本会。 
本会在各县(市)区及大企业的会员为该单位相关协会当然会员。
      (四 ) 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会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会的决议;
     (三)维护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会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由本会确认后终止其会籍。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的创作成果、版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会员的入会退会及取消会员会籍实行公告制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焦作市委宣传部和焦作市文联审查,并经焦作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主席团任命。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须有1/2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委宣传部、市文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应由主席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视必要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推荐。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焦作市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焦作市文联、焦作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焦作市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焦作市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焦作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焦作市文联和焦作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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